關于《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推動政府職能深刻轉變,加快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在國務院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的指導下,經過前期調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在2019年8月12日前,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進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欄目,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9年7月14日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推動政府職能深刻轉變,加快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根據《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在國務院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的指導下,經過前期調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
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為各類市場主體創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增強微觀主體活力,發揮企業和企業家主觀能動性,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和法治化營商環境。李克強總理要求,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圍繞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通過制定《條例》,有利于更加全面系統貫徹落實這些決策部署,更加有力推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二)制定《條例》是提升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舉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上明確要求,抓緊研究制定優化營商環境的法規規則。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實踐中形成了一批成熟經驗,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予以系統固化。同時也有一些實踐證明有效的改革舉措,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無法進一步復制推廣。制定《條例》,有利于將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積極發揮法治引導、推動、規范、保障改革的作用。
(三)制定《條例》是破解當前營商環境痛點堵點難點問題的迫切需要。營商環境只有更好,沒有最好。近年來,我國營商環境改革取得明顯成效,但對標國際一流水平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些長期困擾市場主體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仍然突出,迫切需要通過法治化手段予以解決。通過制定《條例》,保護市場主體權益,凈化市場環境,優化政務服務,規范監管執法,加強法治保障,有利于彰顯黨中央、國務院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的堅定決心,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廣泛凝聚社會共識,切實增強市場主體信心和獲得感。
二、起草的主要思路
《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對標對表黨中央精神,全面落實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等一系列重大方針政策,系統總結各地區各部門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舉措,參考部分省市先行先試出臺的優化營商環境地方性法規的有益內容,借鑒國際組織和國外的有效做法。起草過程中,堅持三個結合。
(一)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一方面,聚焦當前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營商環境突出問題,研究提出制度性解決方案。另一方面,對標國際一流標準,推廣國內最佳實踐,明確各領域優化營商環境的改革方向和目標。
(二)堅持鞏固改革成果和鼓勵持續創新相結合。對各地區各部門已經普遍實行的成熟經驗和有益探索進行歸納提煉,上升到制度層面予以固化。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但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的做法,通過相關制度設計,為改革提供法律法規支撐。對具體程序和條件的規定相對原則,為改革創新留出空間。
(三)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共治相結合。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的職責,嚴格規范和約束政府行為。同時,貫徹社會共治理念,注重發揮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社會監督等各方面作用。
三、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條例》分為總則、市場主體、市場環境、政務服務、監管執法、法治保障、附則7章,共68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對立法目的、概念界定、基本原則、管理職責、鼓勵改革、社會參與和輿論監督、營商環境評價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二章“市場主體”,主要從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和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兩個方面,對市場準入、平等獲取要素、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以及保護自主經營權、保護財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中小投資者、治理拖欠企業賬款、完善糾紛解決機制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三章“市場環境”,主要圍繞破解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從便利生產經營,規范稅費辦理,公用事業、融資與人才服務三個方面,對企業開辦、投資項目審批、工程建設項目報建審批、登記財產、跨境貿易、辦理破產、企業變更和注銷,納稅、社會保險費、規范涉企收費,以及公用事業服務、融資服務、鼓勵創新創業、人才服務、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政務服務”,主要圍繞打造公平、公開、透明、高效的政府運行體系,按照融合線上線下服務、提升政務服務水平、訴求處理與監督評價三個方面,對政務服務大廳、政務服務平臺、政務服務數據共享交換、電子印章和電子證照,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規范行政許可和備案、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證照分離”“多證合一”改革、減證便民、優化服務流程、審批服務便民化、規范審批中介服務、規范中介服務機構,以及政企溝通機制、訴求處理機制、政務服務監督、政務服務評價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監管執法”,主要突出公正監管,從落實監管責任、創新監管方式、規范執法行為三個方面,對監管職責、綜合監管執法和聯合檢查、包容審慎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互聯網+監管”,以及規范行政執法、規范自由裁量權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六章“法治保障”,主要圍繞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從政策制定與施行和法律責任兩個方面,對政策制定、法規政策公布和解讀咨詢、政策評估和清理、政務誠信,以及政府責任、行業協會商會責任、中介服務機構責任、公用事業企業責任、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制度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第七章“附則”,規定了《條例》的特殊適用情形和施行日期。
下附政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