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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意見征求稿)出爐
發布時間:2020-04-26 12:34:41 | 瀏覽數:1363

導讀

 供水行業期盼已久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在發改委官網上正式公布并公開征求意見。筆者今天先帶大家畫畫重點,并附上原文全文。近期將有重磅深度解讀,敬請持續關注“E20供水圈層”公眾號。

來源:E20供水研究中心



關于《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四個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升公用事業壟斷環節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促進相關公用事業行業可持續發展,我們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城鎮集中供熱價格和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城鎮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等4個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9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1.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2.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

        3.城鎮集中供熱價格和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4.城鎮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0年4月10日




 E20供水研究中心從水價制定、水價調整、水價計價、相關費用和信息公開五大方面標注《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核心關鍵點:


01

水價制定

Law


水價制定的方式有重大變化,詳見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供水價格=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年度核定供水量

 

1. 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1.1 準許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


 1.2 準許收益=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1.2.1 有效資產為供水企業投入、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


   1.2.2 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1.3 稅金包括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2.  年度核定供水量=供水總量×(1-核定漏損率)



02

水價調整

Law

建立“反映準許成本變化、與供水質量和效率掛鉤的動態調整機制,明確調價周期或啟動條件”;并設定供水價格定期校核(不超過3年);制定或調整時充分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暫不到位的予以補貼。詳見第十二至第十四條。


03

水價計價

Law

對于三類用水戶的劃分、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和非居民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躉售水價等的設置原則更加清晰。另有“兩部制水價”和“季節性水價”充分體現水價制定的靈活性。詳見第十五至第二十一條。


04

相關收費

Law

對于紅線內的建設安裝費用、二次供水運行維護成本、供水工程安裝及延伸服務等的規定和要求更加明晰,意在加強壟斷行業的價格監管。詳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05

信息公開

Law

強化鼓勵定期成本監審和定期成本公開,詳見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條。




以下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原文,為方便讀者閱讀,重點以紅色標注。

意見稿原文



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鎮供水價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鎮供水價格行為。


第三條 城鎮供水價格是指城鎮公共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后供給用戶使用的商品水價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城鎮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鎮供水價格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地方定價目錄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水價制定和調整


第六條 制定城鎮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七條 制定城鎮供水價格,以成本監審為基礎,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供水準許收入。應先核定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核定各類用戶用水價格。


供水企業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第八條 供水企業準許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由有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核定。


第九條 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其中:


(一)有效資產為供水企業投入、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不包括與供水業務無關的、未投入實際使用的、不能提供價值有效證明的、由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的資產,以及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


(二)準許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其中:權益資本收益率,按本定價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3個百分點核定;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與供水企業實際融資結構和借款利率核定;資產負債率參照本定價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業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政府投資供水項目準許收益率從低設置。


第十條 稅金包括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第十一條 供水價格按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核定供水量計算確定。其中,核定供水量=供水總量×(1-核定漏損率)


 供水總量指供水企業在核定年度內實際供出的全部水量。核定漏損率原則上按照《城鎮供水管網漏損控制及評定標準》(CJJ92—2016)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可結合當地單位供水量管網長度、抄表到戶率等做適當修正。實際漏損率低于核定漏損率標準的,可由城鎮供水企業與用戶利益共享;實際漏損率高于核定漏損率標準的,按核定漏損率執行。


第十二條 各地應統籌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供水事業發展需要、社會承受能力等,建立反映準許成本變化、與供水質量和效率掛鉤的水價動態調整機制,明確價格調整周期或啟動條件


第十三條 供水價格應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價格制定和調整過程中,如測算的價格水平過高或調整幅度過大,可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分步調整到位,避免價格大幅波動。水價不足以補償正常的供水成本但又不能及時調整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對城鎮供水企業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 鼓勵各地激勵提升供水服務質量。供水價格調整應充分考慮供水服務質量因素,將制水、輸水、配水各環節水質達標和用水保障情況作為確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 水價分類及計價方式


第十五條 城鎮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鎮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單位用水、市政用水(環衛、綠化)等。


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養老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等,按居民生活類用水價格執行。


(三)特種用水主要指高耗水行業用水,如洗車、高檔洗浴、高爾夫球場用水等。


各類用水具體范圍的劃分,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價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設置應不少于三級,級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階梯水量由各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一級滿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級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用水需求的原則確定,并根據實施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各地應積極推進城鎮用水戶“一戶一表”改造,為實施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創造條件。未實行抄表到戶的合表戶居民和執行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非居民用戶,供水價格按高于第一級階梯價格確定


 第十七條 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原則上水量分檔不少于三檔,二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0.5倍,三檔水價加價標準不低于1倍,具體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由各地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實行兩部制水價時,應與實行定額用水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相銜接。


第十九條 以旅游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地區可實行季節性水價


第二十條 城鎮供水應實行裝表到戶、計量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對暫未實現直接抄表到居民家庭用戶的轉供水單位或物業管理小區的供水,可實行供水躉售價格。躉售價格在不改變用戶價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業與臨時供水單位協商議定,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雙方對臨時供水價格有爭議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協調。


第四章 相關收費


第二十二條 新增建設項目(包括住宅、工商業等)用水必須裝表到戶。建設項目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及設施建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供水管道和用水設備的安裝應堅持建設單位自愿委托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快推動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專業運行維護。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成本計入城鎮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


第二十四條 供水工程安裝及其他延伸服務(如用戶管網配套、增容、維修等),應加快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減輕用戶負擔。除受用戶委托開展的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外,供水企業不得依托壟斷地位收取供水開戶費、接入費、增容費等費用,不得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牟取不當利益


第五章 定調價程序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五條 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有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依職責實施,供水企業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并實行成本公開。


 制定和調整價格前,供水企業應公開本企業有關經營情況和成本數據,以及社會關注的其它有關水價調整的信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公開成本監審報告,說明在成本監審過程中核增、核減企業成本支出等情況。


鼓勵各地建立定期成本監審制度,定期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七條 制定和調整居民供水價格應當依法履行聽證程序。


第二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于每年6月底前如實提供上一年度生產經營及成本情況,并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無正當理由拒絕、遲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并獲得不當收益的,在下一次價格校核時進行追溯。


 第二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等相關信息。


供水企業每年6月底前應當通過企業門戶網站等指定平臺公布供水業務收入、成本、具體執行價格等相關信息


第六章 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三十條 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量水、測水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加強供水計量監測,完善供水計量監測設施。


 第三十一條 混合用水應當分表計量,不具備分表計量條件的,由供用水雙方協商確定不同用水類別的比例。


 第三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將各類水價、延伸服務價格、代收費標準、文件依據及價格投訴電話等進行公示。


第三十三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期交納水費。未按規定交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暫停供水


 環衛、綠化等市政用水應利用再生水,因條件限制需使用自來水的,按實際用水量,由使用者支付費用。


城鎮供水企業對城鎮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用水實行減免的,供水企業應向城市政府申請相應的水費補貼


 第三十四條 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水壓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城市供水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要求。因水質達不到飲用水標準,給用戶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用戶有權向供水主管部門投訴,供水企業應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鎮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保證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依照法律法規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中供水價格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城鎮供水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8〕1810號)同時廢止。